格尔木市行政执法程序
2008年07月10日 发布

 

 

第一条  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用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自身言行,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业务知识和法规政策,熟知工作内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关心群众疾苦,优质高效地为各族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条   必须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进行公告。

第三条   应在本行政辖区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政府有关部门公示行政执法检查的项目、程序、标准、时限、纪律及监督、投诉的渠道。

第四条   审查后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遵守的程序。

(一)两人或两人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亮明执法证件,说明执法意图,实施执法检查,填写法律文书,发放《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意见反馈单》和《廉政回单》。

(二)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局令第1号)。

(三)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国食药监[2003]184号)的规定填写各类执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