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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用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自身言行,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业务知识和法规政策,熟知工作内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关心群众疾苦,优质高效地为各族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条 必须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进行公告。
第三条 应在本行政辖区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政府有关部门公示行政执法检查的项目、程序、标准、时限、纪律及监督、投诉的渠道。
第四条 审查后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遵守的程序。
(一)两人或两人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亮明执法证件,说明执法意图,实施执法检查,填写法律文书,发放《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意见反馈单》和《廉政回单》。
(二)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局令第1号)。
(三)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国食药监[2003]184号)的规定填写各类执法文书。
第六条 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的纪律。
(一)仪表端正,诚恳热情,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各种咨询和要求,必须给予明确答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属于本系统监管的情况,要做到耐心解释,细心解答,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不得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争吵。
(二)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患者就诊和顾客购物。不得进行无正当理由的重复、多头检查。
(三)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购买指定商品。不得接收管理相对人赠送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小集团谋取私利。
(四)不得接受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不得在执法过程中饮酒,禁止酒后执法。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准接受有偿服务。
(五)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应提供服务的项目推诿扯皮,或采取不正当方式刁难服务对象。不得无理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
(六)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利益,损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和执法人员的形象。
(七)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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