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
2008年07月06日 发布

 

 

第一章    

一、为使格尔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依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海西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格尔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坚持科学公正、务实高效;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格尔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科室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把我局建设成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部门。

四、局系统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各项工作部署,把局系统建设成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良、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行政机关。

第二章   领导干部职责

五、格尔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领导全面工作,对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并向局长负责。局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副局长主持工作。

六、局长(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格尔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会议或者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建议。受局长委托,完成临时任务或专项任务。

八、局机关各科室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负责做好本科室全面工作,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九、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市政府起草的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办法或规定,由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报告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监管工作重要举措和改革方案,经费预算和重大项目立项等重要事项,需由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一、提请局务会议讨论上述重要事项,有关科室必须严格把关和审核,遵守规定的程序,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交分管局领导审签。在代市政府起草的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办法或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组织专家或相关机构进行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其中涉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二、各科室要根据局确定的调研工作安排和要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调研工作注重实效,为局党组决策或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十三、各科室要及时、准确的向局领导报送监管工作进展、经验、工作措施、问题及社会反应等政务信息,为局领导了解情况和决策服务。

十四、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工作,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科室牵头协调,主动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协办科室应积极配合主办科室的工作。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市局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行政责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起草,送办公室审核。草案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起草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必要时报分管领导协调;确有重大分歧,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在草案报送审核时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办公室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充分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请分管领导协调后,报局务会议审议。

十七、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凡在履行政府职能,对管理相对机构和人员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座谈会形式征询意见和建议;规范性文件经过讨论通过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十八、严格按照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十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行政审批,并制定相关规定,落实各项责任制。

二十、局系统要严格执行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属我局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一、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和质询,报告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两会”提案、意见、建议办理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提案、意见、建议办理协调工作,各有关科室负责对提案、意见、建议的具体办理。

二十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认真听取市委、市政府和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社会各界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加强廉政建设,建立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力支持局纪检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二十四、认真办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实行局长接待日制度,由局长、副局长及科室、机关支部负责人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重要的群众来信,由局领导阅批;各科室要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

二十五、实行政务公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管理相对人和人民群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六、格尔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七、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可由会议召集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问题;

(四)审定以局党组名义向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局机关、直属单位以及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事任免、干部调配和奖惩;

(六)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党组自身建设。

二十八、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及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可由会议召集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会议精神和局党组的有关决定,通报国内外形势和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二)决定和部署局机关及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

(三)审定呈报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四)审议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议局机关及全系统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和调整意见;

(五)审定以局名义发布的重要公告、决定、规定、通报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六)检查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听取重要工作汇报,审定全市性会议的重要文件;

(七)研究职责权限内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的有关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局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九、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安排、部署和协调本局重要工作,研究解决局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听取、审议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重要事项的请示、汇报;

(三)审定局内各项业务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

(四)审议系统基本建设计划和财务经费预算安排、执行情况及调整意见;

(五)讨论、批准以局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或承办的全省性会议;

(六)研究、决定机关自身建设、职工工资、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福利以及奖惩事项;

(七)讨论、决定其他需经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十、局长、副局长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三十一、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

(一)会议议题确定。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收集,报党组书记确定;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行政秘书收集,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审定并确定会议召开时间。

(二)会议组织工作(包括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通知等)。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并做好记录。会议记录本年终归档。

(三)会议纪要编发。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必要时应编发会议纪要,由记录人员编写,办公室主任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十二、报请列入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文件,主办科室必须事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对所请示的事项应有明确具体的解决预案或建议,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凡涉及其他科室或部门的问题,主办科室必须在会前充分协商。未经协商、协调或未经局领导审核的,不予安排议题。

三十三、各科室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内容要准确,文字要简练,意见要明确,并提前一周送办公室审核,会议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汇报。

三十四、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催办落实。

三十五、根据局机关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局机关全体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机关全体干部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通报重要情况,部署、检查和总结全局重要工作。

三十六、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全国或全省重要会议后,应写出会议汇报材料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会议有关文件资料统一交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章   公文处理制度

三十七、公文审批,按照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由局长审批;属于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十八、公文的审批、签发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把关、对上一级领导负责的办法进行,贯彻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的原则。

三十九、向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和以局党组、局名义发布的决定、公告、规范性文件以及干部任免、调配等重要文件由局长签发;属日常单项工作的,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局领导主管工作,经该领导审核后再签发。

四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联合行文,按对等原则签发。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的,应事先报告局长。

四十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报送我局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以及局外部门需我局答复或会签的文件,应先送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来文内容批请有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重要事项报告局长。

四十二、各科室向局领导请示报告事项或呈批的公文,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送办公室登记,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局领导分工呈报主管局领导审批。领导审批意见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并负责督办。呈报科室不得将文件直接报局领导审批,更不得多头报送。

四十三、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有明确意见,并签署本人姓名和审批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四、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公文,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复;市级各部门需我局会签的文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复;报送我局的请示,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复的,承办科室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限时办理的公文和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四十五、进一步精简公文,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不发例行公事或重复性文件,可用电话解释或当面议定的事项不行文。

四十六、加强计算机局域、广域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资料、病毒防治以及机房维护等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法》、《青海省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务活动制度

四十七、机关公务人员参加公务活动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

四十八、局领导的内事、外事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邀请局领导出席公务活动,邀请单位一般应提前一周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协调、汇总后报局长确定。局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除出席上级机关安排的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邀请的礼仪性活动和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四十九、局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参加被监督单位召开的庆典、剪彩、发布会、推广会、鉴定会等活动,确需参加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五十、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期间,可以收集情况、意见,但不得做出职权范围之外的承诺和决定,未经授权,不能越权代行公务。

五十一、借调或临时帮助工作的人员,不得安排独自出差或执行公务。

五十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出境)按照外事工作规定要求执行。

第九章   请示报告制度

五十三、各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工作,对于涉及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十四、局长外出3天以上向州局报告,副局长外出应事先向局长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室以便工作联系。

五十五、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外出,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告局长,通知办公室备案;其他工作人员外出,须按照《局机关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

五十六、各科室安排的活动或会议,应提前通知办公室。临时性安排,需及时将活动或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联系办法等通知办公室。邀请局领导参加的外出活动或会议,局领导决定参加后,由主办科室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坚持经常化学习制度。各级干部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陪餐、不请吃、不收礼。

五十九、局系统各科室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及时向市局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局请示。

六十、局系统各科室要实行政务(办事)公开,规范行政(办事)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一、各级干部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拉关系、谋私利。局系统各级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六十二、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与严肃批评,并限时改正;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依照党纪和政纪给予处分。

第十一章   督察与考核制度

六十三、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利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进行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做好工作指导。日常督察的主要内容有:

()重要工作进展和工作完成情况;

(二)办公秩序的保持以及规范统一情况;

(三)人员出勤和在(岗)位情况;

(四)值班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安全保密工作情况;

(六)本部门的其他工作情况。

六十四、对上级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公布的重要监管业务政策,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等,必须迅速组织传达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实施意见,有限办时间的必须在限时时间内办结,无限办时间的主动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六十五、格尔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要依据《公务员法》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组织人员管理制度》,按照干部权限,每年对公务员进行“德、能、勤、绩、廉”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效和贡献的机关工作人员,分别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受奖人员,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十六、机关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对违反纪律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对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告诫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七、机关各科室在工作中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协商解决问题。科室间同志要主动进行工作联系,发扬协作精神,树立立即就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六十八、在承办重大活动或会议时,各科室应安排人员值班,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十九、本规则由格尔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发的有关通知、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