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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执法公示制”的重要意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是药监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正确履行职责,热情服务的重要保障。是增强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拓药监行政管理新局面的有力措施,因而要切实做好执法公示,真诚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
二、根据《药品管理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实行办事程序“三公开”制度,即:行政公开、事务分开、财务公开,对执法过程中可以公开的执法依据,办事职责、程序、期限以及业务、政务活动等,都应当向社会公示。
三、局机关、各分局人员办公室、市场科要对考勤等制度、职责职能规范进行公示,要求悬挂或张贴于墙面。
四、本局实行执法公示制度后,受理社会团体群众投诉举报部门设在办公室,电话是0979-8466760,积极推行执法公示。
五、本局人员违反执法公示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不得评为称职,因违示被查处的,所在科室部门不得评为先进。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违示责任:
(1)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没有按本规定执行公示制度的;
(2)对当事人态度生硬、故意刁难,造成严重后果的;
(3)向管理人乱收费违反规定发生投诉、举报的;
(4)在执法活动中,故意不出示有关证件,发生纠纷的;
(5)在岗期间由于失职造成被窃、公共财物丢失的;
(6)诋毁同业人员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7)泄漏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他人隐私的;
(8)执法过程中违反公示制度,造成错案、假案、冤案、错证、假证的;
(9)其他违法责任行为的;
七、各科、室要积极落实,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认真执行“执法公示制”使之逐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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