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制
2008年07月06日 发布

格尔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有关部门人员、管理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到局系统各部门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给予办理。

三、对要求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要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形式外,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的,应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查。

五、违反本制度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